全社会对净水行业还处于认识阶段,对于某些自来水公司来说,承认这个行业、承认净水设备,似乎意味着承认城市供水质量有问题,这样的认识误区,甚至左右着某些地方领导的思维方式。当然,净水行业在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还微不足道,尽管属于事关民生、事关全民健康的大问题,行业还需要做大做强,还需要自律、整合。
全社会对净水行业还处于认识阶段,对于某些自来水公司来说,承认这个行业、承认净水设备,似乎意味着承认城市供水质量有问题,这样的认识误区,甚至左右着某些地方领导的思维方式。当然,净水行业在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还微不足道,尽管属于事关民生、事关全民健康的大问题,行业还需要做大做强,还需要自律、整合。
全社会对净水行业还处于认识阶段,对于某些自来水公司来说,承认这个行业、承认净水设备,似乎意味着承认城市供水质量有问题,这样的认识误区,甚至左右着某些地方领导的思维方式。当然,净水行业在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还微不足道,尽管属于事关民生、事关全民健康的大问题,行业还需要做大做强,还需要自律、整合。
全社会对净水行业还处于认识阶段,对于某些自来水公司来说,承认这个行业、承认净水设备,似乎意味着承认城市供水质量有问题,这样的认识误区,甚至左右着某些地方领导的思维方式。当然,净水行业在全社会的经济总量还微不足道,尽管属于事关民生、事关全民健康的大问题,行业还需要做大做强,还需要自律、整合。
作者:沈亦可 2007-10-13 11:48:09 发表于:博客中国
如今的房地产制度,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反映了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反映了什么样的政党执政理念?这样的制度体系鼓励什么,打压什么?对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中国房改十年:回顾与对策建议》研讨会上的这些个专家们回答了吗?他们能回答吗?
作者:沈亦可 2007-10-09 09:42:27 发表于:博客中国
国企主要依靠什么获取利润?是那些有局长、处长级别的老总们的智慧和辛苦吗?在国资委李荣融看来,答案就是这样,因为他把这些个老总都管理好了。问题是社会不这么看,大家认为国企主要依靠垄断资源获取利润,他们的利润越多,可能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越大,比如这年头老出环保故事的主要是受到政府特别关照的资源型企业;再比如电信多少年把企业用户当作肉包子,资费居高不下,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强盛的同时,企业信息化举步维艰。
作者:沈亦可 2007-08-20 22:29:05 发表于:博客中国
无锡北塘区城管形象
2007年7月8日下午2:47时本人摄于无锡北塘区江尖大桥至春申路
城市管理本来就是一个综合、抽象的概念,不知什么时候通过城管局给予具体化了。而城管局在法律上没有执法地位,但城管“执法”的厉害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如若谁无知到不认识“城管执法执法队”,岂不是大祸临头了。因此,地方媒体不时爆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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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亦可 2007-07-22 00:11:42 发表于:博客中国
我们要像当年保卫黄河那样保卫我们的母亲湖。而保护太湖的碧水蓝天,敌人不是别人,是我们自己。因为我们许久以来只顾眼前利益,对污染麻木不仁,或者胆小怕事、或者自以为是、或者无知无畏。难道流向太湖的污水中没有你的点滴?看到他人的污染行为你制止过吗?
作者: 2007-06-12 18:54:39 发表于:博客中国
转发:辞职的是美国市长;切腹的是日本市长;被总统严厉批评,只好下课的是俄罗斯市长;被议员围住狂K的是台湾市长;被愤怒群众用刀片划脸的是韩国市长;双手一摊表示无奈的,是印度市长;拿着一瓶"达标"的自来水忽悠老百姓的,是无锡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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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亦可 2007-06-12 15:08:58 发表于:博客中国
危机面前,地方政府与民众坦诚想见了吗?
《中国新闻周刊》“无锡蓝藻攻城:天灾背后的人祸”报道说:
太湖污染,政府采取了应急措施,也收到成效。然而,不同于2005年黑龙江水污染事件,此次污染非一朝一夕形成。在污染爆发之前,政府做了些什么,居住周边的广大公民又做了什么?蓝藻之灾,给公共事务管理者以什么样的警示。
针对气温偏高,无锡的电视台和报纸都纷纷提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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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亦可 2007-06-12 12:35:14 发表于:博客中国
“封口行动”是依法行政还是滥用公权?
根据前文摘录的主流媒体的新闻和互联网络上民众的部分言论,“喝水秀”之后如丁某人那样通过各种通信工具劝阻亲友不要喝自来水的比比皆是。面对丁某因“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被行政拘留的“封口行动”,尚未发现主流媒体的声音。值得注意的是《文新传媒》时评专栏转载了两篇署名文章。
6月7日转载《中国江苏网》魏英杰的《谣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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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亦可 2007-06-12 12:32:37 发表于:博客中国
能否在17小时内去除水源地的蓝藻?有无二次污染之嫌?
6月3日《北京青年报》“专家攻克太湖水除臭难题 部分居民仍有顾虑”报道专家17小时巧破难题:
从太湖取水口到制水厂7公里长的输水管线引起了专家的注意。经测算,太湖水从取水口到制水厂有两个半小时的流程,这给实施新方案提供了突破口。
原先的方案只是在水源厂投放大量的净化和吸附物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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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亦可 2007-06-12 11:04:14 发表于:博客中国
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无锡自来水发臭,200多万人发生饮用水危机,由于无锡地方政府在应对臭水危机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控制舆论,对主流媒体严加管束,不允许在“非常时期”就“水”和“太湖”做文章、说事,甚至连商家借水危机搞公益活动也被禁止。删除了大量在《太湖明珠-东林书院》和《无锡新传媒网-二泉网》等BBS论坛的批评和质疑,结果导致网民的愤怒和更多的“口水”。
作者:沈亦可 2006-10-28 01:58: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在今年第6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的4月2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作为地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并加了编者按的“上海‘醉美’诉宁波‘醉美’获胜/宁波中院判决宁波‘醉美’停止侵权并赔偿”报道,传遍了全国相关新闻媒体,与此同时,原告和被告却都不服宁波中院判决,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宁波“醉美”可说是行外人看热闹,行内人看门道,具有几分戏剧意味。作为原告代理人,作者已经就宁波中院的判决书连续在网上发表了5篇评论,现在上诉被驳回,评论当然还得继续。
作者:沈亦可 2006-10-13 11:37: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3月29日广东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旗下的《民营经济报》记者韦莉,为该报纸独家编辑中国著名品牌在海外被商标抢注专题特辑,采访在俄罗斯反商标抢注联盟秘书处负责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可可先生。可可先生根据联盟成员的要求回避具体事件,但仍然就公众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作者:沈亦可 2006-09-07 01:19: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从“三个代表”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这些中央政府部门都早已经通过了“保鲜”的检验,10年间却做着一件毫无意义的工作,周而复始地执行着一件明摆着没有效力的政策,举国上下都已经明白的事,如若不是他们出来提供证据,发表权威讲话,老百姓看病贵的怨情、问题症结等等怕还是瞎吵吵。即便如此,至今也没见哪个部长出来说声“对不起”,并进而提出一系列的整改良策。
作者:沈亦可 2006-08-29 16:26: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判决书》无视“醉美”餐饮品牌的创新意义,无视“醉美”餐饮品牌创业的历程,将“醉美”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与宁波“醉美”取得企业注册的时间相提并论,因此的出结论:本案原告“醉美”商标的取得时间毕竟不长,在被告所在的宁波地区知名度并不高,……。
作者:沈亦可 2006-08-29 16:11: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判决书》将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认定为“中性报道”,将视线转移到“网民点评”是否属“被告所为”,而故意回避“网民点评”的实质。
在本案中,“网民点评” 对“醉美”餐饮品牌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以网络信息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保护的重要问题。
作者:沈亦可 2006-08-25 02:24: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信远斋”,可找到13900篇相关信息,除了萧家的艰苦力争与北京市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保护老字号的辩解、产品质量问题、被查处商标侵权等,并没有别的娱乐概念。我们真诚地期望,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依法保护私权利成为社会尊重创新、尊重人性的重要保障。在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下,传承老字号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动人故事能够多一些,而不再是老字号的悲伤连续剧。
作者:沈亦可 2006-08-03 02:11: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去年10月我在莫斯科三环以内和彼得堡市区没有看到一处新大楼工地,我以为所到之处见得太少,陪同的俄罗斯朋友告诉我,不可能让你造新的,所有老房子都不可以拆,只能修,没有地啊。俄罗斯是共产党人革命的摇篮啊,那里的革命事业指导了中国的革命事业,最近10年还私有化得厉害,官场腐败也很严重,怎么他们就特在乎那些个陈旧的东西呢?摧毁一个旧世界建立新中国,不破不立等等,不都是向苏联老大哥学的吗?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问题上,有哪些是中国特色呢?
作者:沈亦可 2006-07-20 00:01: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这是一个今天说来是曝光黑幕,可在昨天却是一个成功企业的轨迹。就如今天人们在争论国美、苏宁、永乐是成功的商业典范还是商业奸雄是同一个道理。从竞争法范畴而言,前者是依靠行政垄断,结果是培育了一批贪婪的食利群体,引导整个国家的医药供销领域走进了黑暗的深渊,后者是通过滥用优势地位盘剥供应商、欺行霸市,挟持消费者,致使制造业提前走向末日。
作者:沈亦可 2006-07-19 23:58: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最高法院针对60%根本无法执行的问题的“治本之策”,方才浮出,这难道不是革命先烈的悲哀吗?让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更为悲哀的是,没有人相信最高法院此举是“治本之策”,原因及其简单,它更本就没有资格和能力制定什么“治本之策”。法院有什么了不起的,不还是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吗?政法委书记是善良之辈,法院院长就腰杆子挺直一点,政法委书记是混蛋,法院院长就是一条狗,如果法院院长是混蛋,法院里的人就少得可怜了,不是疯狗横行就是猫鼠同窝了。
作者:沈亦可 2006-06-25 22:06: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既然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这样一个“在上海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的品牌,基于宁波和上海一脉相承,骨肉难分的地缘关系、都市关系、市场关系以及历史渊源,其在宁波就一定会有相应的知名度。既然有相应的慕名者和随之而来的消费群,判决书又为何不能实事求是的予以保护呢?从事实角度上再看,如果没有上海“醉美”一炮打响独创性餐饮品牌,怎么会短短时间内在宁波乃至全国各地一而再,再而三冒出如此多个“醉美”餐厅?
作者:沈亦可 2006-06-25 22:03: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虽然被告意识到单独使用“醉美”违法时,在“醉美”的基础上延伸个“醉美人生”,但其文字含义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人生”是附着在“醉美”之上的,没有了“醉美”的“人生”,对被告而言,意味着彻底的改变了“人生”。在被告继续使用“宁波醉美”字号的同时,仍能使用“醉美人生”商标,只会使消费者等社会公众面对两家曾经对簿公堂的同类餐馆,在辨别和区分“醉美”和“醉美人生”之伯仲时,感觉到被告获得了暗渡陈仓的司法许可。
作者:沈亦可 2006-06-25 21:59: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事实一一对应字号侵犯商标权四要件,表明被告侵权行为完全成立,尤其是判决书所述的“被告合法简化的企业名称”,被广泛应用于被告招牌,各类服务用品上。企业名称的简化是为了强调与突出字号,而本案中恰恰是对原告商标的突出使用,正好彰显了被告侵权事实和判决书有法不依之荒谬!
作者:沈亦可 2006-06-25 21:52: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由于法院开庭宣判时邀请了浙江省内新闻媒体,“宁波醉美”败诉的消息被《人民法院报》及不少互联网络媒体争相报道。“宁波醉美”招牌的存在而使得“醉美”品牌市场被瓜分;被告则不仅可以堂而皇之继续使用“醉美”招牌,还可大做“醉美人生”的文章,大有“平安转移出芦荡”的戏剧意味。
作者:沈亦可 2006-03-25 17:12:00 发表于:博客中国
3月20日上海的新闻晨报的《隐私被侵犯白领很郁闷》与《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被关注。如今的用人单位利益主体已经多样化,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强势与弱势,不是固定不变的。上海这样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柱、高端人才为支撑的大都市,人才合理流动、人才创新能力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关系到企业和智力行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城市的未来。培训期、服务期、竞业禁止、职业道德底线的界定等应当是劳动合同立法研究的重点,而《草案》对此的关注是不够的。